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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规定:公务员叛逃境外最高可判10年
2011-02-24 10:42:0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 】 浏览:2666次 评论:0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人民网

“恶意欠薪”入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受到刑罚。

此前的草案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规定为犯罪。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都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宜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建议在草案规定中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新华社电

专家点评:“此项立法的主要目的不是在罚,而是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广东省胜仑律师事务所的刘继承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第三次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可以有效地预防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发生,“其实就是给雇主一次机会,如若在政府的责令下仍拒付工人工资,则可使用法律手段,给雇主以惩处。”

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教授认为,增加此条建议的意义还在于强化政府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在遇见工人反映的欠薪问题时,需要介入调查,并对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者作出相关处理,责令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者支付其应支付的报酬,“有时候判刑解决不了更多的问题,帮助劳动者讨薪才是主要问题,政府需要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产销有害食品犯罪加重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刑罚。

此前的草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要加重对这一犯罪的处罚,删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此作出修改,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新华社电

专家点评:“拘役是一种量刑方式,在刑法中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教授认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删去,实质上是提高了量刑的标准,加重了对食品犯罪的刑罚。

“这也体现了在法律上,国家对于食品犯罪的重视程度在逐步提高。”广东省胜仑律师事务所的刘继承律师表示,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且限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即为拘役(非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所以即使仅仅是在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销售者,在法律量刑上也不会太轻。”

单位持伪造发票将被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单位持有伪造发票将被判处罚金,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处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建议将“持有伪造的发票”修改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以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建议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改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增加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据新华社电

专家点评:“将‘持有伪造的发票’修改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在法律上增加了主观构成条件。”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教授指出,相对于原本“持有伪造发票”的客观构成而言,增加了主观意识,进一步严谨地将罪与非罪划分。

“字面意思上理解,是多了一道是否明知故犯的界定。”广东省胜仑律师事务所的刘继承律师认为,“该项法规增加了一条犯罪主体是单位,主要在于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

维持“醉驾入罪”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维持了前两次审议时有关“醉驾入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醉酒”的概念。还有委员提出,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可能涉及面过宽,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对于这些意见,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后认为,醉酒驾车标准是明确的,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并已执行多年,实践中没有发生大的问题,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维持原来的相关规定。   钟欣

专家点评:广东省胜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承认为,醉驾的量刑方式升级为拘役,事实上也就是表明醉驾已从最初的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行为,“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处理许多日常生活或是工作上的事物时,需要出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所以新规发布后,醉驾情况可能将会大大地减少。”

专题撰文(除署名外) 南方日报记者 龙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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